兴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共35项) |
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及条款 |
服务对象 |
共同实施部门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备注 |
1 |
兴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
“3.12”全民义务植树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
1.《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会议决定开展全民性的义务植树运动。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十一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2.《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二、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推动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
地宣传《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本实施办法,宣传全民植树、绿化祖国的重
大意义,认真做好思想动员,提高认识,造成声势,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努
力做好调查研究、规划安排、苗木培育、技术训练等准备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植树运 动,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和“一刀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一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根据县政府统一安排 |
根据县政府统一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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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兴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
林业技术培训、指导 |
1.《森林法》第六条: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2.《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要培训技术骨干,加强技术指导,普及植树绿 化的技术知识,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办事,保证质量。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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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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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兴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
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重点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区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灾情评估。切实提高灾害监测和预测预报准确性,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科学确定林业检疫性和危害性有害生物名单,实行国家和地方分级管理。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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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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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兴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
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做好对社会化防治的指导,积极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和积极的政策支持。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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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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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兴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
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
1.《森林防火条例》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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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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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兴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
受理森林火灾报警、投诉、举
报、咨询 |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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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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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兴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
提供林木种苗指导、服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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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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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兴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
受理、处理国有林场、苗圃投诉、举报、咨询 |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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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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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兴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
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月及“爱鸟周”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每年5月1日至7日“爱鸟周”、11月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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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兴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救护单位。救护单位应当立即报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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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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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兴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
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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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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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兴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
支持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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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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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兴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
组织开展环保宣传周、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以及多种形式的宣教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2.《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6—2020年)》:围绕环保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结合重点环境纪念日主题,紧扣人民群众广为关注的雾霾、核电、化工、垃圾、辐射、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热点、焦点问题,每年组织编写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材料,策划制作宣传挂图、宣传短片、公益广告、动漫和微电影,不断提升各类环保宣传品的质量,增强艺术性,扩大覆盖面,提高影响力。。
4.《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节约意识;鼓励公众自觉践行绿色生活、绿色消费,形成低碳节约、保护环境的社会风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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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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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兴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
召开环保新闻发布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青海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新闻媒体、网络等负有义务开展环境保护公益性宣传,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
3.《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6—2020年)》:完善环境新闻发布制度。各级环保部门都要设立新闻发言人,建立健全例行新闻发布制度。每月至少召开1次例行发布会,组织好重点时段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应结合公众关注的热点和现实问题,围绕环保工作重点,提高时效性、规范性、大众性,力求及时准确、通俗易懂。环境政策解读与新闻发布同步进行,积极向公众阐释政策,扩大共识。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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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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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
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公开,环境违法不良行为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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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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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
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 |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删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内容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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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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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兴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
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培训 |
《关于印发<“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23号):加强人才培养与培训。对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和持证单位开展轮训。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推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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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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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兴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
企业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八条: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与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该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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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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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兴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
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 |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实施计划,组织和落实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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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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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兴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
配合上级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 |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建立地方清洁生产专家库。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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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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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兴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
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警示隔离标志设置 |
《青海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确定地理界线,设立警示牌,并在一级保护区设置醒目的隔离标志。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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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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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兴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
协助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事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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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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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环保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第十七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本级及下级完成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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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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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信息公开 |
1.《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二十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2.《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监测信息公开方案》(环办监测〔2016〕3号):自2016年1月起,地级及以上城市按月公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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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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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兴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
空气质量日报发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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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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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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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预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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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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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兴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监测信息发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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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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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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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兴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
政府信息公开网部门专栏建设 |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34号)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网上审批系统,形成行政审批许可网络化受理、办理和答复的工作程序。……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作为环境保护信息发布重要平台的作用。……推进电子政务、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在环境领域的研发应用,建设环境信息资源中心。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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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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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兴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
严重污染水环境企业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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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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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兴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
“12369”环保举报热线 |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拨打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适用本办法。环保举报热线应当使用“12369”特服电话号码,各地名称统一为“12369”环保举报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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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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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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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兴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结果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
3.环境保护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一批)》(环办〔2014〕3号)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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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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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兴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报审查 |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第四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前款规定之外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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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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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兴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
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 |
《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培育环境保护技术市场,建立技术推广支持服务体系,发挥中介机构在技术中介、咨询、代理和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在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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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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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兴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
县级空气质量排名发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2.《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第二十五:各省(区、市)要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排名。
3 .原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第五条第二款(环监〔1996〕914号):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各级环境监测站具体承担本辖区各类监测报告的编制,并按本规定的要求报告。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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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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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兴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
出具未受属地监管部门处罚的证明材料 |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不得有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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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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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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