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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海县教育和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来源:    时间:2018年06月26日    
? 兴海县教育和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共11项)????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对象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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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海县教育和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
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2008.5.1)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2013.2.1)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公开重点。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行政自由裁量规范,行政执法证件、名称、颁发机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公民 1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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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建立和变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教基〔2017〕69号)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员职责:核办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注册、学籍异动申请、关键信息变更、问题学籍处理、招生入学、学生毕业、跨省转学和毕业后跨省就学等业务。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学籍信息证明材料(含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第二十一条 学生基础信息如需修改,学校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进行核实,由学校负责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办理,并报学校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中小学生 各学校 1个月内建立学籍档案;转入、转出手续必须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1个月内中小学生建立学籍档案;转入、转出手续必须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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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资助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学前一年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行字(2013)146号)第二章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第三条:从2013年春季学期起,凡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对学前一年(幼儿园大班及学校附设教学班)在园儿童实行保育教育费资助政策。 公办幼儿园及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学前一年幼儿 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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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2015.11.25)“三、主要内容(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实行15年免费教育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27号,2016.3.18)规定: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在现行农牧区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和城市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城市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城市贫困家庭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中小学生 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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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席令第25号,2006年6月修订,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 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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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校级负责人聘任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02.12.28)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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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席令第15号1993年10月31日)第13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12.12)第13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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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贷学金、助学金审核发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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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设施及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免费开放服务 《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 辖区公民 各乡镇、行政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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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文化投诉举报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辖区公民 各乡镇、行政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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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公益性文化艺术体育活动 《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 辖区公民 各乡镇、行政村、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