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海县审计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共3项) |
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及条款 |
服务对象 |
共同实施部门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备注 |
1 |
县审计局 |
信息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2008.5.1)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示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县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影随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县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重点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救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2013.2.1)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公开重点。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行政自由裁量规范、行政执法证件、名称、颁发机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社会公众和被审计单位 |
无 |
无 |
15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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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审计局 |
审计结果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5.1)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
社会公众和被审计单位 |
无 |
无 |
长期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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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审计局 |
审计普法教育 |
《青海省法治宣传条例》(2012年3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省行政县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适用本条例。 |
社会公众和被审计单位 |
无 |
无 |
长期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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