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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共35项) |
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及条款 |
服务对象 |
共同实施部门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备注 |
1 |
兴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信息公开 |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公民、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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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15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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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兴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儿童保健 |
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
2、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235号
3、《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部分 |
县0-6岁儿童 |
县医疗卫生机构 |
免费 |
即时办理 |
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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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兴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孕产妇保健 |
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
2、《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部分????????????????? |
县孕产妇 |
县医疗卫生机构 |
免费 |
即时办理 |
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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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妇计中心、县中医院 |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
1、《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2、《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国卫妇幼发〔2013)52号)附件2
:“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一、首次签发情形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 |
新生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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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 |
即时办理 |
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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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县妇计中心、各镇(社区)卫生院 |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技术指导咨询 免费获取避孕药具,免费享有查环查孕经常性服务、术后随访服务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教育、咨询服务。”
2、《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2006年7月14日通过,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
育龄夫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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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 |
即时办理 |
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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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县妇保中心、各镇(社区)卫生院 |
计划生育临床
医疗服务 |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临床医疗服务 免费享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公布,2004年12月修订)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第九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二)取出宫内节育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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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龄夫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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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 |
即时办理 |
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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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县妇计中心 |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
1、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范围的通知》人口科技[2012]33号????????????????????????????????????????????????????????????????????????????????????????????
2、青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的通知》青人口发[2012]68号 |
全县育龄妇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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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 |
每年1-12月 |
每年12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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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病残儿鉴定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02]7号)规定:第十条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第十一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第十二条单位(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四条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五条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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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对象 |
镇人民政府 |
无收费 |
30个工作日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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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县妇计中心 |
新生儿疾病筛查 |
1、《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日通过,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卫生部根据需要对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进行调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医疗资源、群众需求、疾病发生率等实际情况,增加本行政区域内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并报卫生部备案。”
2、《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5年妇幼健康行动计划相关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通知》青卫妇幼[2015]4号2015年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说明。
3、 2017年青海省关于做好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通知 |
新生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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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 |
每年1-12月 |
每年12月底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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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县妇计中心 |
农村妇女“两癌”检查 |
1、《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卫妇社发〔2009〕61号
2、《2010年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妇社发〔2010〕62号? ? ? ? ? ? ? ? ? ? ? ? 3、《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5年妇幼健康行动计划相关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通知》青卫妇幼[2015]4号青海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2015年版)
4、2017年青海省关于做好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通知???????????????????????????????????????? |
32岁至64岁农村妇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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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 |
每年1-12月 |
每年12月底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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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妇保中心、县医院 |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
1、《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妇社发〔2009〕91号
2、《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5年妇幼健康行动计划相关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通知》青卫妇幼[2015]4号2015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说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017年青海省关于做好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通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育龄夫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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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 |
1-12月 |
每年12月底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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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县妇计中心、各镇卫生院 |
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 |
1.《卫生部关于印发<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60号)“为加大出生缺陷干预工作,降低我国神经管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确定的重点工作,卫生部决定从2009年开始实施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对全国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
2、《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2009〕60号
3、《2010年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办公妇社发〔2010〕102号
4.《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5年妇幼健康行动计划相关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通知》青卫妇幼[2015]4号2015年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说明
5、2017年青海省关于做好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通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方案> |
准备怀孕和已怀孕前3个月的妇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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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 |
1-12月 |
每年12月底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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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人群为重点。二、服务内容。(一)居民健康档案的内容。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
辖区内常住居民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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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属医疗机构 |
健康教育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健康教育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健康教育服务规范”二、服务内容
(一)健康教育内容 1.宣传普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2015 年版)》。配合 有关部门开展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
2.对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0~6 岁儿童家长等人群进行健康教 育。 3.开展合理膳食、控制体重、适当运动、心理平衡、改善睡眠、限盐、控烟、
限酒、科学就医、合理用药、戒毒等健康生活方式和可干预危险因素的健康教育。 4.开展心脑血管、呼吸系统、内分泌系统、肿瘤、精神疾病等重点慢性非传
染性疾病和结核病、肝炎、艾滋病等重点传染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5.开展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饮水卫生、学校卫生和
计划生育等公共卫生问题的健康教育。 6.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防灾减灾、家庭急救等健康教育。 7.宣传普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
辖区内常住居民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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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 |
老年人保健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 65 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二、服务内容 每年为老年人提供 1 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
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一)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通过问诊及老年人健康状态自评了解其基
本健康状况、体育锻炼、饮食、吸烟、饮酒、慢性疾病常见症状、既往所患疾病、 治疗及目前用药和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
(二)体格检查。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 浅表淋巴结、肺部、心脏、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
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 (三)辅助检查。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血清谷草转氨酶、血清谷
丙转氨酶和总胆红素)、肾功能(血清肌酐和血尿素)、空腹血糖、血脂(总胆固 醇、甘油三酯、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心电图和腹部 B
超(肝胆胰脾)检查。 (四)健康指导。告知评价结果并进行相应健康指导。 1.对发现已确诊的原发性高血压和 2 型糖尿病等患者同时开展相应的慢性
病患者健康管理。 2.对患有其他疾病的(非高血压或糖尿病),应及时治疗或转诊。 3.对发现有异常的老年人建议定期复查或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
4.进行健康生活方式以及疫苗接种、骨质疏松预防、防跌倒措施、意外伤害 预防和自救、认知和情感等健康指导。 5.告知或预约下一次健康管理服务的时间。 |
辖区内常住居民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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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医疗卫生机构 |
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慢性病登记管理 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 免费享有量血压血糖、健康指导、定期随访和体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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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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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疾控中心 |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严重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严重精神疾病管理? 免费享有登记管理、随访和康复指导。 |
辖区内常住居民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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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疾控中心 |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结核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一)筛查及推介转诊……(二)第一次入户随访……(三)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四)结案评估……” |
辖区内常住居民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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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医疗卫生机构 |
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一、 辖区内60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一)中医体质辨识。按照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前33项问题采集信息,根据体质判定标准进行体质辨识,并将辨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二)中医药保健指导。根据不同体质从情志调摄、饮食调养、起居调摄、运动保健、穴位保健等方面进行相应的中医药保健指导。二、辖区内居住的0~36个月儿童。?
在儿童6、12、18、24、30、36月龄时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中医药健康指导,具体内容包括:(一)向家长提供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二)在儿童6、12月龄给家长传授摩腹和捏脊方法;在18、24月龄传授按揉迎香穴、足三里穴的方法;在30、36月龄传授按揉四神聪穴的方法。” |
辖区内常住居民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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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
1.《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十八条:“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发布,2010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第四章 应急处理。”
3.《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规范”部分。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7号)第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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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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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医疗机构 |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协助学校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学生健康档案建档率应达90%,在校学生每学期进行两次视力检查,每学年进行一次常规健康体检。 |
中小学生 |
县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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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医疗机构 |
死亡医学证明办理 |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五)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 |
在中国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
公安局、民政局 |
免费 |
无 |
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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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医疗机构 |
出具医学诊断证明 |
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通过,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
依法需要开具医学证明文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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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 |
即时办理 |
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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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医疗机构 |
住院病历复制、查阅 |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第二十条:“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第二十一条:“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
依法需要复印、查阅住院病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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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工本费 |
10天 |
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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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三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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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 |
即时受理 |
即时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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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通知 |
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
镇人民政府 |
无收费 |
30个工作日 |
证明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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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生育登记 |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 |
依据《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本省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以及牧区少数民族牧民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均需进行生育登记。 |
镇人民政府 |
无收费 |
省内跨县流动人口婚育信息核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跨省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
证明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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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城镇农村独生子女、双女养老保险补助 |
青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利益导向新政策的通知》青人口发【2012】11号。建立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现无子女家庭父母及农牧区独生子女、双女户、现无子女家庭父母养老保险机制。原缴费基础上每人补助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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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城镇、农村养老保险独生子女父母及独生子女死亡及多年未育现无子女的父母。夫妻双方婚育情况发生变化时按新组建家庭的子女合计数计算是否符合养老保险条件。 |
镇人民政府 |
不收费 |
30个工作日 |
材料完整齐全的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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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省人口计生委[2008]69号,关于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的通知 |
对象条件:政策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户口性质:本人(及配偶)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生育状况:(1973-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以生育发生时省级计生法规或之后第一个规定生育数量的文件为准);
3.子女数量: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合法生育或合法收养,不包括夫妻双方均未生育的);
4.年龄界限: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国家年满60周岁(青海省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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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 |
无收费 |
每年1月15日前个人申报,每年2月15日前村级评议公示。每年3月15日前县级审批确认。每年4月30日前,信息录入和变更。 |
每年1月15日前个人申报,每年2月15日前村级评议公示。每年3月15日前县级审批确认。每年4月31日前,信息录入和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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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国家人口计生委[2008]60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 |
政策对象:为城乡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女方年满49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以及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单亲者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合法生育或收养,再婚家庭和单亲家庭以家庭共同人生育或收养数量计算);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三级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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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 |
无收费 |
每年1月15日前个人申报,每年2月15日前村级评议公示。每年3月15日前县级审批确认。每年4月31日前,信息录入和变更。 |
每年1月15日前个人申报,每年2月15日前村级评议公示。每年3月15日前县级审批确认。每年4月32日前,信息录入和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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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县妇保中心、各乡镇(社区)卫生院 |
计划生育宣传服务 |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宣传服务 免费获取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宣传品。” |
育龄夫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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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 |
不限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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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病媒生物防治 |
1.《2016年海南州爱国卫生工作要点》(南爱卫办〔2016〕9号第六条、不断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一)控制病媒生物密度。以爱国卫生月和其它季节性爱国卫生活动为平台,组织各地大力开展以环境清理为主的病媒生物防制活动,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
(二)开展“四害”密度监测。组织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按要求开展不同季节的除四害灭杀活动,进一步规范药物投放工作,各级疾控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指导并做好鼠、蟑、蚊、蝇等主要病媒生物的密度监测。
(三)规范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探索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市场化发展模式,并通过建立完善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制度来规范有关服务行为。
(四)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业主负责制度,鼓励广大经营者自主购买服务或自发开展消杀工作,加大病媒生物防制领域的监督执法工作力度。
(五)定期开展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各镇办、社区除四害专兼职人员及消杀队伍的业务知识培训,科学指导消杀人员正确选择和使用药械,提高除四害工作效率。 |
公民 |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 |
不收费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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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开展省级卫生镇村等卫生单位创建 |
1.《2016年海南州爱国卫生工作要点》(南爱卫办〔2016〕9号)第八条、继续巩固发展卫生创建成果
,将国家级、省级卫生乡镇(县城)创建作为提高城乡卫生管理水平的有效载体,实现城乡共创、共建和共享。
(一)积极开展卫生城镇村创建。新建成省级卫生乡镇2个、省级卫生村2个。
(二)做好卫生城镇村复审工作。对省级卫生乡镇进行指导,对重新确认的省级卫生乡镇及卫生村进行复审。
(三)完善卫生城镇(村)长效管理。加强卫生城镇村动态管理,促进长效管理机制完善,促进城镇村建设与人的健康协调发展。加强对已命名卫生镇(村)、单位的督导和复查工作,对工作质量严重滑坡、整体卫生水平不达标的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不达标的取消其已命名的称号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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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创建单位 |
镇人民政府 |
不收费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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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疾控中心 |
国家免疫规划
疫苗预防接种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条 |
公民 |
各镇(社区)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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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疾控中心 |
传染病防治 |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第十八条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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