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海县2015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
案为认真落实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确保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规范、有序进行,根据省农牧厅、省财政厅《青海省2015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和青海省2015年农机深松整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农机〔2015〕89号)要求。为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农机补贴任务,结合我县农机化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进一步提高农机装备水平和使用效率,推动农机作业领域向全程、全面发展提速,农业机械化向高质、高效转型升级,促进农牧业可持续发展,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重点支持畜牧业、草产业、渔业、养殖业、设施农业及农产品加工机械化,积极推动油菜、马铃薯全程机械化。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应重视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农机化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县所有涉农乡镇、农场(林场)职工、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符合补贴对象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国营农牧企业。综合考虑全县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乡村人口数、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确定资金控制规模。补贴资金向畜牧养殖大户、草产业大户、农机化示范区、保护性耕作示范区及其它农机化技术示范推广技术适当倾斜。2015年,我县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96万元。其中9万元用于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按照“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目标要求,中央财政资金重点补贴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11大类43个小类137个品目。
根据农牧业生产实际,青海省在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中选择了11大类33个小类107个品目为资金补贴范围。根据优势主导产业,按照补贴资金规模与购机需求量匹配一致的原则,选择部分关键环节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鼓励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多渠道、多形式支持农民购机、用机。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并且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通用类机具最高补贴额执行农业部相关规定。
一般农机每档次产品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对深松机、免耕播种机、马铃薯种植收获机、起垄机、残膜回收机、牧草收获机、牧草打捆机、割草压扁机、搂草机、牧草补播机、联合收获机、烘干机可用省级资金累加补贴。其中对深松机在中央资金补贴额的基础上,可用省级资金进行同额度累加。其它机具按不超过中央补贴额50%进行累加补贴。县不对补贴额进行调整,只能选择是否使用省级资金进行累加补贴,可根据本地实际从上述机具中确定累加补贴的机具。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既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也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等。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要优先考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最后考虑农业企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省农牧厅将及时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则上,补贴对象应到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办理所有补贴手续。要逐步使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过渡期3年。
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五、补贴操作及资金兑付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兑付方式。
获得农机购置补贴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由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确定。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时限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按时限组织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原则上结算时限为每月结算一次。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省农牧厅、财政厅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县财政安排工作经费4万元。同时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确定。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要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马铃薯、油菜、牧草全程机械化的薄弱环节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要重点核实。提倡补贴对象先购机再申请补贴,核实时要求见人、见机、见票,重点核实机具出厂编号。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农机化主管部门全部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
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及时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要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
农机化主管部门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
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农机化主管部门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及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
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售后服务不及时、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
七、方案与总结报送
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含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印发执行并抄报省农牧厅、省财政厅。
12月20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牧厅、财政厅。
八、咨询服务电话:
为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监管和服务,设立兴海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电话:
省农牧厅监督电话: 0971-6101776
省级产品质量投诉电话:0971-8252826
省财政厅监督电话: 0971-6142083
“三农”服务热线: 12316
海南州监督电话: 0974-8512369
县农牧局监督电话: 0974-8581319
农机补贴工作电话: 0974-858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