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对此进行了修正,规定以60日为限。因此,凡在1995年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法定申诉期限按《劳动法》的规定执行;1995年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法定申诉期限仍按《条例》的规定执行。除因不可抗拒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外,属于其他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诉,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依法一概不予受理。
因此,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务必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申诉,及时诉诸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求得公正解决,以避免超过申诉时效,自动放弃了自己的申诉权利。
解答来源:劳动工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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