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及转让变更登记
一、申报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双方身份证明(身份证、单位法人代表证明及代码证、经年检的工商执照、指界及登记委托书)原件或复印件1份;
3、转让(出售、交换、赠与)合同或协议及公证书 原件1份;
4、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材料 原件1份;
5、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原件;
6、房屋所有权证等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 复印件1份;
7、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处置意见及土地出让金缴费标准 原件1份;
8、补交土地收益金凭证 复印件1份;
9、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原件1份;
10、其它证明材料 复印件1份。
二、受理审批条件
1、 提交文件资料齐全、规范、有效;
2、 申请登记的当事人是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文件中载明的转让人、受让人;
3、 申请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与登记卡记载的权利人、范围、有关事项一致;
4、申请人符合《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应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5、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期限应符合有关规定。
三、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其他特别事项说明
1、权利人应当在转让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涉及宗地分割的应提供地籍调查表、宗地草图、宗地图、分割协议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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