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青海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洲县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有关规定的工作情况的考查、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第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众参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负总责。
第二章 考核机关和考核对象
第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在兴海县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法制办,承担依法行政考核的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县政府的部署,具体负责组织考核工作,并向县政府报告。
发改、监察、财政、人社、国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对其所属部门和各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和双重管理的部门,由县政府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考核结果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县政府法制办在依法行政考核工作中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拟定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
(二)具体实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三)提出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处理意见;
(四)通报依法行政考核结果;
(五)督促整改依法行政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情况;
(二)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三)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情况;
(四)规范行政执法情况;
(五)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情况 ;
(六)依法行政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条 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考核内容:
(一)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推行乡镇政府班子成员会议和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会前学法制度,通过开展法制讲座、专题研讨班等活动,增强职责法定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
(二)在拟任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是否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和测试。
(三)完善执法人员岗前培训考试制度。各执法部门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法制工作的执法人员进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方可上岗工作。
(四)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县政府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五)公务员管理机构应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行政机关新招录公务员培训教学内容。
第十一条 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的考核内容:
(一)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制度。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建立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制度,以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三统一”制度。
(二)严格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配套制度和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及时更新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
(三)完善和实施行政监督制度。县政府所属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充分发挥监察等部门专门监督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积极接受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
(四)健全和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明确问责主体和权限、对象和事由、程序和方式。坚持有责必问。
第十二条 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考核内容:
(一)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均组织听证并采纳合理意见。
(三)重大决策事项经乡镇政府班子成员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对重大决策进行跟踪反馈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作出是否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
第十三条 规范行政执法的考核内容:
(一)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明确适用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和方式,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二)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权限,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明确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职责并向社会公布。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质量考核、执法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加强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由县政府法制办根据省州政府法制办按排,统一组织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未通过考试的不予办理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持有垂直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向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并接受其执法监督。认真落实《海南州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和《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考核内容:
(一)建立由县政府负总责、县政法委、县信访局、政府法制办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积极受理和办理信访案件,解决广大群众的合理诉求。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依法设立专(兼)职机构,要确保2名兼职人员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改进和优化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提高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
(三)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积极应诉,按规定向法院提交做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重大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主动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书。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推进依法行政领导体制和机制的考核内容:
(一)各单位负责人承担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认真落实政府依法行政的阶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安排;深入调查研究,推进工作创新,及时妥善处理依法行政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单位要将推进依法行政所需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确保依法行政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二)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单位要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三)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制度。各单位在每年年底前向县政府书面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第四章 考核方式方法
第十六条 考核机关依据本办法,结合县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和主要工作目标要求,制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形式、评分细则和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年终考核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法,在年度考核方案中设定分值和评分及加分、减分标准。
第十八条 考核对象在被考核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自查自评报告;
(二)各专项考核自评结果及依据;
(三)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文件资料、有关案卷、统计报表等;
(四)考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被考核单位应当于本年度12月上旬报送依法行政工作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全面、真实、准确。
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应当由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条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县政府每年遴选出若干个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授予“依法行政优秀单位”。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连续两年依法行政考核成绩后三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县政府作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发现被考核对象行政行为涉嫌违法的,由县政府法制办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结果纳入乡镇政府、县政府部门目标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对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同时报送县委、人大、政协及监察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