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
1.概述
条例旬一种常用的规范性公文。是由国家或有关党政机关制定的。它是由国家批准的规定政治、经济、文化诸领域的某些事项,或规定某一机关的组织、职权等的法规性文件。
条例用于规定某个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的,叫组织条例;用于制定预计长期实行的调整国家生活某个方面规则的,叫单行条例。
条例的制发现已有明文规定,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件》指出:“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这说明条例的制发权只属于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它是对国家某一政策、政律、法令的补充与辅助规定。但这种制发权的规定似乎只用在行政方面,地方某些机关的组织规则,还是可以使用组织条例的,如《×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等。
2.写作要点
条例的写作应包括标题和正文两个组成部分:
(1)标题及题下标示
条例的标题由制发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条例)组成,有的可省去发文机关,或在文种类别前加“暂行”等表示性质的限定词。如果标题中不标明发文机关,必须在正文之后增加落款,署上发文机关和日期。题下标示主要标明会议通过或发布日期。
(2)正文
条例正文的写法,可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来组织结构。总则或相当于总则的部分,多有一段导入语,简要说明条例制发的目的、意义、法令依据、适用范围等。分则是分章节或条目分列条例的具体内容。附则部分是对分则的补充说明,多用以说明条例的生效日期、适用对象、解释权限,以及与相关的法令政策的关系等。
内容比较简单的条例,直接分条目列述即可。
条例是国家法令政策的具体阐释和补充,本身也具有法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它的写作,首先要正确把握其法律依据和界限;其次是严密准确,不能有含糊和漏洞;再次是“条”、“例”结合,“条文”是政策和法令,“例设”是被充与具体例释,前者要概括,后者须具体明确。最后,条文的结构要条理井然,语言鲜明准确。
3.例文
例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年×月×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航标的管理和保护,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置的航标。
本条例所称航标,是指供船舶定位、导航或者用于其他专用目的的助航设施,包括视觉航标、无线电导航设施和音响航标。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除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本辖区内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统称航标管理机关。
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
第四条 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和专业保护与群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航标的义务。
禁止一切危害航标安全和损害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
对于危害航标安全和损害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但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航标除外。
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第七条 航标管理机关和专业单位设置航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八条 航标管理机关设置、撤除航标或者移动航标位置以及改变航标的其他状况时,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 航标管理机关和专业单位分别负责各自设置的航标的维护保养,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航标损坏、失常、移位或者漂失时,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航标附近设置可能被误认为航标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灯光或者音响装置。
第十二条 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航标的,应当征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在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搬迁、拆除。搬迁、拆除航标所需的费用,由施工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在视觉航标的通视方向或者无线电导航设施的发射方向,不得构筑影响航标正常工作效能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影响航标正常工作效能的植物。
第十四条 船舶航行时,应当与航标保持适当距离,不得触碰航标。船舶触碰航标,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
(一)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航标、航标器材;
(二)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航标;
(三)向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
(四)在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业捕捞器具、爆炸物品等;
(五)损坏航标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禁止破坏航标辅助设施的行为。
前款所称航标辅助设施,是指为航标及其管理人员提供能源、水和其他所需物资而设置的各类设施,同包航标场地、直升机平台、登陆点、码头、水塔、储水池、水井、油(水)泵房、电力设施、业务用房及专用道路、仓库等。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在航标周围20米内或者在埋有航标地下管道、线路的地面钻孔、挖坑、采掘土石、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明火作业;
(二)在航标周围15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
(三)在航标周围500米内烧荒;
(四)在无线电导航设施附近设置、使用影响导航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设备;
(五)在航标架空线路上附持其他电力、通信线路;
(六)在航标周围抛锚、拖锚、捕鱼或者养殖水生物;
(七)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航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
(一)检举、控告危害航标的行为,对破案有功的;
(二)及时制止危害航标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捞获水上漂流航标,主动送交航标管理机关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撤除、移动专用航标或者改变专用航标的其他状况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拆除、重新设置、调整专用航标。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航标附近设置灯光或者音响装置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构筑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的。
第二十一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危害军用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军用航标工作效能,应当处以罚款的,由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移交航标管理机关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例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五年国库券条例
第一条 为了适当集中各方面的财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确定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社队;城乡人民个人。
第三条 国库券发行的数额由国务院确定,并从当年一月一日开始发行。交款期限,单位交款元月三十日结束,个人交款九月三十日结束。
第四条 国库券的利率,单位购买的,年息定为5%;个人购买的,年息定为9%。
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五条 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守则
1.概述
守则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常用的一种公文。它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企事业单位制发的、要求本单位本部门或本系统人员共同遵守的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守则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的,有的还是工作中的具体操作规范,有特定的使用范围和较强的针对性。
2.写作要点
守则一般由标题、正文和签署三部分构成:
(1)标题
守则的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守则)组成,有时可省去发文机关和事由,只写“××人员守则”或“守则”。
(2)正文
通常先以简要语说明制文缘由,次分条目列述具体内容;再以“以上各要,望互相监督执行(遵守)”等语作结。
(3)签署发文机关和日期。
如标题中已奈明发文机关,或用题下标示标明了发布日期,这部分的内容可以省略。
守则一般比较简短,条理清楚,内容明确具体是其基本要求。
3.例文
例文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至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地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熟悉宪法和法律,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委员长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每次会议由办公厅将会议出席情况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会议议题进行。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视察时不直接处理问题,所带工作人员要力求精干。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群众,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 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党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保持清正廉洁,不准牟取不正当收益。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向委员长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例文二
国务院工作人员守则
(2001年7月8日发布)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模范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严格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不拘私情,勇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特别要同官官僚主义作斗争。
三、注意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和处理问题。
四、办事认真、负责、准确、迅速,注意质量,讲究效率。自己职责内的事或上级交办的事,要按规定的时限完成;紧急的事要及时处理。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服从组织领导,密切联系群众,虚心倾听人民群众和下级机关的意见和建议。
六、树立全局观念,同兄弟单位主动配合,团结协作,不扯皮,不推诿,共同搞好有关工作。
七、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积极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八、生活艰苦朴素,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九、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坚持真理,更正错误,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十、提高革命警惕,严守国家秘密,维护祖国的尊严和荣誉。
规定
1.概述
规定是党政机关使用的一种法规性文件。它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为处理某种事项、开展某种工作而提出的要求与规范。国务院办公厅《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指出规定的作用是:“对某一方面的工作作部分的规定。”
规定虽不如法令、条例涉及的事项那么重大,但也是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性的一种公文。
规定可以是长期的,也可以是“暂行”的。
2.写作要点
规定的写作和结构,通常包括标题、正文、签署三部分。
(1)标题
规定的标题,应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组成,特别是国家高级行政机关制发的规定更是如此。但有时也可省写标题中的发文机关,改为文尾签署。规定如属“暂行”性的,标题中要标明。
(2)正文
规定的正文,多由三部分构成。先写制发规定的缘由,并在后面用“特作如下规定”语承上启下;其次写规定的具体事项,要分条陈述;最后应说明施行范围和时效等。
(3)签署发文机关和日期。
如标题中已标明发文机关,标题下已标明发文日期的,可省去这部分,特别是高级行政机关制发的规定更属此列。
规定使用范围很广,条理要清楚,逻辑性要强,措词要庄重、准确、周密。
3.例文
例文一
××省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的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是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共活动场所和各类大众性文体、商贸等活动提供约定的安全保卫服务的专门组织,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
第三条 县(市、区)以上社会公共安全管理机构是本地区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负责社会公共安全员的聘用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各类安全器材和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实行有偿服务。
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制定。
第五条 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应当与服务对象通过订立书面服务合同的形式,约定服务责任区域、服务项目、服务质量与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收费以及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六条 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提供安全保卫服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或社会公共安全人员因违反合造成服务对象遭受侵害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社会公共安全员由省或地区行政公署和设区市的社会公共安全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聘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会同劳动部门制定。
第八条 社会公共安全员的职责是负责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责任区域内的公共安全;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安全防范和控制工作;保护犯罪现场,扭送犯罪嫌疑人等工作。
第九条 社会公共安全人员必须经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素质培训。经培训合格并取得《××省社会公共安全员资格证》的方可上岗。
《××省社会公共安全员资格证》由省社会公共安全管理机构统一制发。
第十条 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聘用的社会公共安全员签订劳动合同。
对连续5年被考核确定为合格或连续3年被考核确定为优秀的社会公共安全人员,具备人员警察条件的,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可优先录用。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共活动场所需要聘用公共安全人员的,必须向所在地社会公共安全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选派。
社会公共安全员不得擅自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偿的安全保卫服务。
第十二条 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和社会公共安全员,因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经公安机关批准,可配备必要的警械。
公安机关对社会公共安全员配备和使用警械,必须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社会公共安全员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持统一工作评件上岗。
第十四条 本规定发布后,原有的保安公司、治安联防队和各类群众性有偿服务的治安防范组织一律终止。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例文二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信息产业部2000年11月6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互联网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规范互联网站登载新闻的业务,维护互联网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
本规定所称登载新闻,是指通过互联网发布和转载新闻。
第三条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国家保护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互联网站(以下简称新闻网站),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其他新闻单位不单独建立新闻网站,经批准可以在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建立的新闻网站建立新闻网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
第六条 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
(一)中央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新闻单位在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的新闻网站建立新闻网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并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以下简称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具备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条件的,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但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其他互联网站,不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
第八条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依照本规定第七条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经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第九条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宗旨及规章制度;
(二)有必要的新闻编辑机构、资金、设备及场所;
(三)有具有相关新闻工作经验和中级以上新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职新闻编辑负责人,并有相应数量的具有中级以上新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职亲闻编辑人员;
(四)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新闻信息来源。
第十条 互联网站申请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填写并提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统一制发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
第十一条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应当同上述有关新闻单位签订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应当注明新闻来源和日期。
第十三条 互联网站登载的新闻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互联网站链接境外新闻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必须另行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已取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资格:
(一)未取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擅自登载新闻的;
(二)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或者登载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来源的新闻的,或者未注明新闻来源的;
(三)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未与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协议擅自登载其发布的新闻,或者签订的协议未履行备案手续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链接境外新闻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站登载的新闻含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内容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互联网站登载新闻含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内容之一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外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责令关闭网站,并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例文三
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
第一条 为调节私营企业投资者的收入,鼓励私营企业投资者发展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私营企业投资者参加企业经营取得的工次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三条 对私营企业投资者从私营企业税后利润取得的收入,按下列规定征收或者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一)私营企业投资者将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用于生产发展基金的部分,将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二)私营企业投资者将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依照40%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三)私营企业投资者不论以何种方式撤回生产发展基金或者转让企业资产用于个人消费的,依照前项规定,补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四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1988年度起执行。
规则
1.概述
规则是各级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公文。它是各种组织为保证某项活动或工作能够顺利开展,或达到某种目标,对人们的行为方式、方法规定出的必须共同遵循的准则。
规则的适用范围很广,涉及面可宽可窄。
2.写作要点
规则的结构由标题、正文、签署三部分组成:
(1)标题
标题通常包括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规则)三要素。但很多规则的标题中省略发文机关。
(2)正文
规则的正文通常先写发文缘由;次写具体内容,包括具体方法、措施、处罚手段等;最后有生效日、解释权等方面的说明。内容比较复杂的多采用分意分条列述法;内容简单的分条目陈述即可。
(3)签署发文机关、日期。但有时采用括号注明时间、单位及形式,国家高级机关发布的规则多采用这种写法。
规则的写作,要以有关法令为根据,内容要具体明确,简洁易行。
3.例文
例文一
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登记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
第二章 登记形式
第3条 ……
第八章 附 则
第25条 b种股票可以抵押,抵押登记由代理登记银行办理。
第26条 本规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准后生交效,修改时亦同。
第27条 本规则由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28条 本规则用中文发布,如因译文使条文的解释发生歧义,以中文本为准。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1992年1月29日
例文二
阅览规则
一、凡入室阅览者,一律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座位号对号入座,离室时,须交回座位号,如有遗失赔款伍角。
二、本室期刊、报纸分开架和闭架借阅两种方式。开架报刑,读者可自由取阅,每次只准取一册,阅后必须按排架号放回原处,不得乱扔乱放。
三、开架报纸每月换一次,凡下架散报不再借阅。
四、报纸合订本及内部资料,一律凭单位介绍信借阅,介绍信须写明查阅目的、要查找的报纸及内容。
五、本室闭架期刊和合订本期刊一律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对口借阅。
××市图书馆
××××年×月×日
规程
1.概述
规程是对某一事项或操作在一定范围内要求人们遵守的统一的要求和程序。其目的是规范人们的行动,以便有一个正常的生产和活动的程序。
2.写作要点
规程的基本格式一般由标题、正文、署名和日期三部分组成。
(1)标题
一般采用“××操作规程”、“××活动规程”的形式。
(2)正文
分条写出规程的各项具体内容,一般要包括整个活动的每个环节。
(3)署名和日期
一般写在正文的右下方。有的也可不要署名和日期。
写作应注意:
(1)各项要求和程序要以科学为依据,不能脱离实际。
(2)内容要具体、准确。要按逻辑顺序,分清条理。
(3)语言要通俗,文字要简洁,并且要易懂易记,便于操作。
3.例文
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工作前必须穿好工作服、胶鞋、胶皮手套等,一切防护用品必须正确使用。
二、一切电气设备在未经检查、证明无电之前,应一律以为有电,作有无电试验时须用试电工具或仪器进行,不论在任何条件下,绝对禁止用手摸导电部分,或试验设备等。
三、电盘配电箱、母线干线及其他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工作,不得少于二人,工作时检查是否有电之后,断电部分各项必须短路或接地,作短路或接地时必须戴胶皮手套、穿胶鞋,接地线首先要接接地端,然后与要接的部分相连。
四、在设备断电部分上开始工作之前必须在设备断电部分送电的刀闸上标明“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字样的标志牌。
五、电机运转时绝对不允许修理电动机及起动设备,在低压电气设备上进行安装或修理工作时,必须切断电源。
六、进行修理工作时,拆下电动机与电路的接线头、灯座插销座等所有钱头,均应用绝缘胶布仔细包好。
七、修理一切电气设备时,如中途因故需要重新工作时,必须查明各项设备的变化,待充分了解后方可进行工作。
八、登杆作业时应首先检查杆子是否牢固,传递工具或材料时不得抛掷,必须用绳子系牢提上;禁止在电线接紧的方向工作,以防断线伤人。
九、各开头等附近绝对禁止放置导电性、爆炸性物品或易燃品,遇发生火警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电气设备起火仅可使用四氯化碳灭火机或砂扑灭不可用水或泡沫灭火机。
十、任何电器发生意外事故,值班人员必须迅速截断其电源,正确处理。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
十一、各种电气设备所需之保险丝必须按照规定容量安装,严禁用铜丝或过大容量物代替,如果保险丝熔断必须查明原因,及时排除故障。
十二、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带电工作时,要保证带电作业绝对安全,禁止单独一人进行,必须有一熟练技工随同监护指挥,负责安全责任。
细则
1.概述
细则也是党政机关经常使用的规范性公文。它是为已颁布的法令、条例、规定作出具体说明和阐释的文体,一般为贯彻执行有关条例和制度而定。
2.写作要点
(1)标题,常常写事由和文种类别(细则),发文机关和发布日期在标题标出,如果属会议批准或通过的,要用括号在标题下另加注说明“×年×月×日×会议批准(通过或修订)”。
(2)正文,根据内容的复杂程度而定,复杂的要分总则、分则、附则、或章节来写;简单的直接分条列述即可。一般正文三部分来写:先写发布的缘由,次写具体内容,再写明实施机关、生效日期、解释权等。
3.例文
例文一
××县城镇住房维修管理实施细则
第1条 根据房改方案配套政策之六《××县城镇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 组建维修管理机构,成立“××县住房管理维修服务队”,由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组建。
第3条 县住房管理维修服务队,负责住宅小区住房的维修服务。不在小区之内的住房也可委托维修队维修,需按规定交纳维修管理费。
第4条 住宅楼维修养护责任范围划分为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第四类。……
第5条 住宅楼内自用部位及自用设备维修费归产权人自负。住宅楼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维修费由原产权单位、职工所在单位和购房者合理分担,住宅楼以外的公共设施的管理与维修养护,由原管理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由原渠道解决。
第6条 房屋共用部位及设备维修费用来源:……
第7条 其他未尽事项,按《××县城镇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8条 本办法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9条 本办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执行。
例文二
对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的外汇管理实施细则
(××××年×月×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二、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驻华的国际组织机构和民间机构(以下统称驻华机构),外交官、领事官、以及各驻华机构所属常驻人员,由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汇入或者携入的自由外汇和人民外汇票证,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卖给或存入中国银行,也可以荡出境外,如果携带出境,应当按照《对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进出口国境的管理实施细则》办理。
三、凡与我国订有支付协定的国家,其驻华机构或人员汇入的记帐外汇,只限提取人民币。
四、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中国公民以人民币交付签证费、认证费、如果要求兑成外汇,须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或者分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批准的意见办理。
五、驻华机构及其人员由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携入的或者在中国境内购买的各种物品、设备、用具等,如果出售,所得人民币款项,中国银行不予供汇。
六、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公布实施。
制度
1.概述
制度是党政机关常用的规范性公文之一。它用于机关对某项工作和某一方面的活动提出规定性的要求,有关人员必须遵守和执行。
制度的使用范围相当广泛,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各方面的工作都可以有自己的制度,如办公制度、财务制度、文书工作制度等。
2.写作要点
制度一般由标题和正文构成:
(1)标题及题下标示
标题应由发文机关、发文事项和文种类别(制度)三部分组成,但很多时候标题中省去发文机关(或称适用范围),只写事由和文种。适用范围、发布机关、发布日期用标题下括号标示法标明。
(2)正文
制度的正文,一般要分三部分来写。第一部分要写明制发制度的缘由,用“特制定本制度”一语承上启下;第二部分分条写明各项具体条文;第三部分写实施范围、生效日期、修订权、解释权等内容。是否分章写,要根据内容多少而定。第一部分、第三部分要简明扼要;第二部分要具体切实。
制度的文字要明白易懂,具体准确,防止出现重复和无用的语句。
3.例文
例文一
档案管理制度
一、归档文件、材料范围
凡是反映省政府机关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一)上极机关的文件、材料
1.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召开的需要省政府贯彻执行的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
2.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颁发的属于省政府机关的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文件,以及普发的文件,非省政府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3.国家领导人视察、检查本省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录音、录像等。
4.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的文件。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
1.省政府召开的党组会、省长会、常务会、全体会、省长办公会、秘书长工作会、厅党组会、厅务会和专员、市长会议及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电话会会议形成的材料。
2.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包括转发及与其他机关联合颁发的)正式文件和无字号文件。
3.省政府检查各委、办、厅、局,地、市工作或调查研究形成的重要材料。
4.省长(含副职,下同)、秘书长、厅主会、副秘书长的重要批示,各处室交来的办理结果单和领导出外开会带回的需本机关处理的未经文书处理登记的文件材料。
5.省政府(包括上报下批)干部任免、调配、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聘任、党员、团员、干部、工人名册、报表,纪律检查、治安保卫以及职工录用、转正、定级、调资、退职、离休、抚恤、死亡及干部奖惩等有关文件材料。
6.省政府办理内容重要的人民来信来访材料和领导批示、处理记录、摘要、调查处理报告等材料。
7.办公厅机关人事工作形成的归档材料。
8.省政府办公厅形成的财务报表、凭证、账簿、年度计划等材料。
9.本机关的历史沿革、年鉴、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报、声像、荣誉、奖励证书、凭证、实物和照片、录音、录像等资料。
10.省政府办公厅机关常委、团委、工会和内部组织机构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11.本机关办理的干部、工人的转移工资、行政、党团、工会组织介绍信及存根。
二、不归档的文件材料范围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1.国务院任免外省、市、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普发供参阅不办理的文件、材料。
2.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发来的供参阅的抄件和征求意见未定稿的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的文件材料
1.重份文件。
2.无参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公文。
3.未经会议讨论或未经领导审阅、签发的未生效文件,电报、草稿和一般性文件的历史修改稿。
4.从正式文件、电报上摘录的供工作参阅的非证明材料。
5.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件,属一般性表态,询问一般性问题,提出一般性建议的人民来信。
6.省政府办公厅各处、室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不应履行公文的行文、介绍信等。
(三)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的文件材料
1.参加各省、市、自治区人大、政协等机关召开的会议,不需贯彻执行和无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2.各省、市、自治区人大、政协等机关召开的会议,不需贯彻执行和无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了各委、办、厅、局,各地、市、县送来的参阅文件、简报、情况反映,不应抄送或不必备案的文件材料。
2.越级抄送的,一般不需要办理的文件材料。
3.各委、办、厅、局,各地、市抄送省委政府备案的一般性文体材料。
三、文件的查阅
(一)外单位人员查阅县团级文件,须持县团级单位介绍信到档案科查阅。
(二)外单位人员查阅地、师级文件,须持地、师级单位介绍信到档案科查阅。
(三)外单位人员查阅省、军级文件,须持单位介绍信经主管秘书长批准,方可查阅。
(四)各级绝密文件一般不扩大阅读范围,如因特殊情况非阅读不可的,需持单位介绍信,按其发放范围,由主管秘书长批准。
(五)办公厅机关各处室查阅文件,按其主管业务范围由档案科提供。
四、案卷的查阅
(一)对于案卷的查阅应从严控制,一般副本和资料能满足的就不动用案卷。
(二)查阅案卷一般只限于本机关领导和参与起草文件的有关人员;外单位确需查阅的,须持地级单位介绍信,注明查阅目的、范围、内容、方法,由党、团员二人,在档案室共同查阅,不得带出档案室。
(三)爱护档案材料,查阅案卷时,不得污损、涂改、圈点、拆卷、抽页,不准摘抄或向外泄露查阅范围以外的内容。
五、会议文件的查阅
(一)查阅中央、国务院召开有关会议文件、材料,需持地、市级单位介绍信,绝密的经主管秘书长批准,机密的经主管处长批准。厅机关工作人员按主管业务范围提供。
(二)查阅省人民政府召开的大型会议文件,须持单位介绍信。
(三)查阅小范围会议(包括省政府常委会议)文件,持单位介绍信,绝密的需经主管秘书长批准。
(四)省政府党组文件只限有关领导和厅机关有关人员查阅,党组会议纪录,一般不予查阅,非查不可的,提出目的、范围、内容,可在档案室查阅。
六、资料的查阅
(一)查一般内部的、秘密的资料,持单位介绍信到档案科查阅。
(二)查党内的、密级较高的资料,持厅局级单位介绍信,必须由党员二人共同查阅。
(三)查省军级的资料,持厅局级单位介绍信,由党员二人,并经主管秘书长批准。
(四)查阅省政府党组会纪录时,须纪省政府党组书记、副书记批准。
七、关于文件、资料的借阅
(一)省军级和绝密文件、资料一般不外措,只限在档案室阅读。确因工作需要非借不可的,经主管秘书长批准,时限不超过五天。
(二)一般县、团级文件、资料,凡符合查阅手续的,可借出,时限不得超过七天。
(三)借阅的文件、资料都得履行借出登记手续,按时退还。
(四) 如摘抄可以解决问题的,尽量减少外借,以减少文件资料的磨损。
例文二
用电管理制度
(××厂××××年×月×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国家电力资源,充分发挥用电设备潜力,达到安全、经济、合理、节约用电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加强用电管理、严格用电制度。实行内部经济合同制,每月根据生产、工作任务把用电指标下达到车间、部门,做到日清、旬洁、月考核,实行节奖超罚,充分调动各用电部门的积极性。
第三条 所有用电部门应切实做到“五有”:
1.用电有计划。
为搞好计划用电,各用电部门的生产班次、轮休日不得随意更换,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需经动力科批准,否则动力科有权停止供电。
2.消耗有定额。
工艺科根据产品数量、加工性质、工艺流程,制定当日用电定额,下达到车间和所有用电部门,同时交能源办公室一份备考。
3.考核有计量。
为了准确地进行考核,所有用电部门的电度表不许任意更动,不属于同一电度表的线路不准自行接线使用,违者罚款10~15元。
4.使用有制度。
为安全节约用电,各用电部门要顾全大局,认真执行动力部门许可的用电时间,否则动力部门有权停止供电。如劝阻不改者,每千瓦容电罚款8元。
5.节约措施。
所有用电部门的生产、照明设备均应有专人负责,做到人走灯灭、机床停,消灭“大马拉小车”的现象,发动群众,出计献策,革新挖潜,实现节能增产。
第四条 变电所(室)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做好用电记录,发现问题立即报管电人员,并按规定时间和表报,呈报有关部门,登记考核。
第五条 所有办公室、集体宿舍、家属点的照明设施不得超过60w(有特殊需要者经厂长批准),违者罚款10元。如不经批准擅自接线使用电熨斗、电炉者,根据不同情节,处以20~100元罚款。由此造成损失者,要负经济责任。
第六条 对常年紧持节约用电有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贡献大小,分别在不同范围内予以表扬,或作为评先条件之一;对提出用电合理化建议和双革措施,并且有节电经济效果的集体帮个人,要给予物质奖励(按厂合理化、双革奖励制度执行)。
第七条 各部门要经常开展用电安全和合理节约用电教育,普及用电党识,使有限的电力资源在我厂发挥应有的作用。
考勤制度
1.概述
标题通用“考勤制度”。正文一般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企业的作息时间。
(2)企业的休假规定。
(3)加班加点的工作范围限制。
(4)处理违纪现象的措施。
2.写作要点
企业制定考勤制度要以国家法令规定为准则,不能违背国家法律规定。制定制度要严明,对迟到、早退等应严格要求。执行制度要严格,要对当天考勤进行记录。
3.例文
职工考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本企业作息时间
第一条 本企业全体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一律以×小时为原则。
第二条 两班工作时间为:第一班×小时,第二班×小时。
第三条 三班工作时间为:第一班×小时,第二班×小时,第三班×小时。
第四条 上班时间为上午×点,下班时间为下午×点,午休×小时。
第二章 考勤办法
第五条 职工入门时必须打卡。
第六条 违反劳动纪律现象。
1.迟到
上班时间×分钟后至×分钟以内打卡到工者为迟到。
2.早退
下班时间×分钟以内提前下班者为早退。
3.旷工
3.1 上班时间×分钟后打卡到工者均以昨工半日论处;
3.2 下班时间×分钟前下班者均以旷工半日论处;
3.3 当月内每迟到早退×次,作为旷工半日论处;
3.4 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续假不到工者以旷工论处;
3.5 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经查明双方均按旷工论处。
第三章 休息与休假
第七条 按国家规定年休假为×天,企业每周休×天,此期间工资照付。
第八条 职工因故请假规定如下:
1.病假
1.1 (病假的日期计算)连续休假者,公休、节假日均计算在病休日内;
1.2 (病假证明)病假必须以医生开具的证明为准;
1.3 (待遇)病休连续或累计××天以上按工龄扣发工资,×个月以上者按劳保待遇处理。
2.事假
2.1 (手续)职工因故请假,须事先申请经单位和主管部门批准,紧急事宜可以后补手续。
2.2 (日期计算)公休、节假日均不包括在事假内。
2.3 (待遇)事假期间按小时扣发工资及津贴。
3.公务假
3.1 职工因公受伤需要休息,必须有医生证明。
3.2 (待遇)公伤假期间工资及津贴照发。
4.婚假
4.1 (时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企业情况特规定职工婚假为××天;晚婚假为××天。
4.2 (待遇)婚假期间工资及津贴照付。
5.丧假
5.1 (时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企业情况特规定职工丧假为×天,需要赴外地者依据路程的远近另给路程假。
5.2 (待遇)丧假期间工资及津贴照付。
6.探亲假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办理。
7.生育假
7.1 (日期)符合晚育规定,女职工产假除国家规定天数之外,另给假××天;怀孕流产者给假××天;实行节育措施者给假××天。
7.2 (待遇)以上规定日期内工资及津贴照发。
7.3 晚育者可申请连续休假××月,此期间工资及津贴照发;超过××月按××%发放工资及津贴。
8.哺乳假
女工有周岁以下婴儿每天给予×小时的哺乳时间,不扣工资及津贴。
第九条 特别休假。
1.年休假
1.1 凡是符合享受年休假的职工每年可按排休假一次,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情况有计划地安排,报劳动部门备案。
1.2 职工休假期间工资及津贴照发。
2.干部季度假
凡是本企业的职员和干部原则上每季度享受×天假,此期间工资及津贴照发。
第四章 加班加点
第十条 职工在节假日或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必须事先填报有关表格,经生产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加班。
第十一条 有关待遇按财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对违纪现象的处理
第十二条 (原则)批评教育结合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处罚程度)对迟到、早退者扣发×元资金一次,对旷工者按日扣发工资,连续旷工××天以上者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对上班干私活、怠工、不服从工作分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令其停职检查,停职期间扣发工资。
第十五条 对违法乱纪受到公安机关制裁者,停发工资只发生活费。
第六章 附 则
备注:
1.本细则主要以考勤角度对各种情况作出规定,各种情况的详细内容按有关专门的法令规章解释办理。
2.此细则要防止对其他专门规章的重复。
3.凡是国家法令政策有规定的,企业规定不能同其违背或范围小于国家法令规定。
章程
1.概述
章程是政治、经济、文化等组织或团体的纲领性文件,有明确的范围、宗旨、鲜明的目的性和较强的针对性,对该组织或团体的成员有较强的约束力。
章程的使用范围,一是政党或社会团体,用以规定其组织的性质、任务、宗旨等,让本组织的成员共同遵守,以保证其纯洁性和战斗力;二是企事业单位用以规定其业务性质、活动制度和行为规范,以保证企事业繁荣昌盛。有章可循,诸事好办,无章可依,诸事难成,章程是非常重要的。
章程的基本类型及其特点:
章程共分为两类,一是党政团体章程,如《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科技协会章程》;二是企事业单位章程,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
章程的主要特点是法规性、规范性和约束力。一个政党和团体的章程,就是这个组织的根本法,该组织的所有成员都必须按照章程规定的条文规范自己的行为,其条文具有很强的约束力。违背章程的规定,就要受到该组织的惩罚或谴责,乃至被组织开除。企事业单位的章程,其成员也必须受其制约,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经营性质、业务活动和基本工作职责去办理。
2.写作要点
章程的基本格式由标题、通过时间及会议、正文几部分组成。
(1)标题
由章程制定者和文种类别组成。
(2)通过的时间、会议
在标题下,写上何时由什么会议通过,或何时由何机关批准,或何时公布,并用括号括上。
(3)正文
章程的正文与公文不同,一般都是开门见山和分章列款行文的。大体有两种写法。
①总纲分章式,或总则、分则、附则式。总纲分章式一般用于政党和团体的章程;总则、分则和附则式,多用于企事业单位的章程。
②条目式,即比较简单的章程,逐条写下去,不再分章、分则、分款。
章程的写作要求有二:
(1)章法序列逻辑要严密,文字表述要准确通俗。
(2)规定要简炼扼要,切实可行,不要提过高的要求和目标。
3.例文
曾宪梓教育基金会章程
(1992年12月21日通过)
一、教育为立国之本,曾宪梓先生为振兴中华,资助教育事业,培育英才,决定捐赠港币1亿元,与国家教育委员会合作,成立曾宪梓教育基金会,用于发展中国的教育事业。
二、要发展教育,首先要提高师资水平。师范教育(包括学前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师资。师资水平的高低,关系到幼儿教育、基础教育及高等教育的质量,民族的素质,十分重要。当前本基金会的工作重点是:奖励高等师范院校、教育学院、中等师范学校(包括幼师及教师进修学校)及师范性较强的综合性大专院校中有成就、有贡献的优秀教师,鼓励并促进优秀教师到师范院校任教。
三、基金的使用。利用1亿港元的基金收取利息,或通过经营进行投资、再投资,取得的收入,用于对教师的奖励。
四、基金会理事会。
1.理事会为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若干人。每年召开理事会会议一次。如有需要,经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同意,可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2.理事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由理事兼任,负责处理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3.理事会的职责为:
(1)决定基金会的工作方向及收入的使用,批准奖励办法,制定工作计划;
(2)批准基金会的奖励项目;
(3)管理基金会的财务。
五、本基金会在香港注册。
六、本基金会设立香港办事处和北京办事处。
香港办事处通讯处为:香港沙田小沥源源顺围13至15号金利来集团中心,金利来集团有限公司转曾宪梓教育基金会。
北京办事处通讯处为: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国家教育委员会港澳台办公室转曾宪梓教育基金会北京办事处。
香港办事处主要负责基金的经营和财务管理,与香港的单位、人士的联系,处理涉及香港的有关工作。北京办事处主要负责奖金的申请、评审、发放,项目的管理,与内地的单位、人士的联系,及处理涉及内地的有关工作。
办法
1.概述
办法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的一使规范性公文,主要用于制定对某项工作的安排或具体管理措施,涉及范围多属于具体事务和单一事项,如关于外资企业管理、税收、票汇结算等。
办法经过一段时间实施后,逐步发展为条例。
2.写作要点:
办法的结构由标题(包括题下标示)、正文两部分构成:
(1)标题及题下标示
办法的标题应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组成,也有省略发文机关的,但不多见。办法如属“试行”“暂行”的,要在标题中标明。属会议通过或需标明发布日期的,可在标题下加括号注明。也有在本题下标示中同时标明发文机关,但这时不能再在标题或落款中有发文机关重复再现。
(2)正文
办法的正文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即办法的制发缘由、办法的具体内容、结语或附则。制发缘由制定办法的依据、目的;具体内容为办法正文的主体;结束语常用以说明办法的适用范围、实施日期、要求、解释权等。
办法内容复杂的,可分为总则、分则、附则来组织结构;内容简单的,通常用分条列述的写法。
办法的制定依据往往是上级机关的法令、决议、条例等,具体明确、切实可行是办法写作的基本要求。
3.例文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家计生委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 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充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 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 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回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 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生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 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变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格式,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6日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例文二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年)第2号1995年6月28日颁布实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保障国有土地资产的收益,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以下简称“协议出让最低价”),是指上级人民政府为了宏观调控土地市场,防止低地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实施的出让金最低控制标准。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的确定,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协议出让最低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执行。
第五条 协议出让最低价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运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但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的具体适用比例,须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核准。
基准地价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确定。基准地价调整时,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 国家支持或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及国家鼓励建设的项目用地,可以按行业或项目分类确定不同的协议出让最低价。
第七条 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在实施前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对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国家土地管理局可以责令重新确定。
第九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第十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签订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协议出让最低价执行情况,由确定和核准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其出让金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由负责监督检查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让方承担,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例文三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 从事经济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征)。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第九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第十四条 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履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放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二十一条 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本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例文四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19××年×月×日国务院第二十五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三条 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单位,并抄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自行销售。
……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64年4月20日卫生部、商业部、化工部发布的《管理毒药、限制性剧药暂行规定》、1964年12月7日卫生部、商业部发布的《管理毒性中药的暂行办法》、1979年6月30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商店服务公约
1.概述
商店服务公约是商店的职工为保证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时使用的一种应用文样式。它分条方式和“顺口溜”式两种写法。条文式即把公约的内容,逐项写出;“顺口溜”式是把公约内容,用整齐押韵的文字写出来。前者内容充实、具体,后者整齐,念起来上口,便于记忆。
2.写作要点:
(1)商店服务公约的内容要具体、明白、简短,便于执行和检查。情况若有变化,应及时修改。
(2)这种公约,由标题、正文和署名几部分组成。标题,可只写“服务公约”四个字,也可以把单位写在“服务公约”前面。正文,每一条用一句话、八个字写出,中间用逗号断开。为便于记忆,一般服务公约,以10句以内的篇幅为宜。署名,即在正文右下角处署上单位名称,日期可署可不署。
3.例文
商店服务公约
坚守岗位,精神集中。
回答询问,诚恳耐心。
保持保量,买卖公平。
唱收唱付,货款两清。
食品用具,保证卫生。
物价政策,严格执行。
欢迎监督,接受批评。
××肉食商店全体职工
2000年1月订
个体户文明服务公约
1.概述
个体户文明服务公约是个体劳动者协会或有关部门在教育个体户遵纪守法、文明经商时,创造出来的一种应用文样式。它在教育个体经营户沿着社会主义商业经营方向前进中会起到很大作用。
2.写作要点:
(1)要熟悉上级关于个体户经商的有关政策,以此作为制定公约的依据,使制定出的公约符合上级指示精神。
(2)要了解个体户在经商过程中可能违法、掺杂使假,妨碍公共卫生等错误行为,条使公约的每条内容都有针对性。
(3)要掌握此种公约的结构方法。
一是标题。多用《个体户文明服务公约》标出,也有把制定公约的单位名称写在标题上方中间的。目的是让人一看标题就知道是哪个部门或单位制定的公约。
二是正文。正文分项列出,每项用序码标明,以便记忆和执行。公约的条文要尽量少,每项的文字要力求简洁,通俗易懂。
三是署名。写于正文的右下方,写全称,勿简化。
四是日期。把制定公约的日期写在署名的下方,不可省略。
3.例文
个体户文明服务公约
1.按照规定,定点经营,遵纪守法,服从管理,按时交纳税金和管理费,维持社会秩序。
2.挂照营业,明码标价,买卖公平,严守信誉,保持保量,不掺杂使假,不强买强卖。
3.文明经商,礼貌待客,文雅和气,不恶语伤人。
4.着装整洁,讲究卫生,各类商品陈列有序,营业场地周围保持清洁,不乱扔果皮、废物,不妨碍交通,不损坏公共设施。
××市个体劳动者协会
19××年×月×日
农村干部公约
1.概述
农村干部公约是在农村基层工作的专职干部,为加强自我约束时,所使用的一种简短易行的应用文样式。
2.写作要点:
(1)制定农村干部公约,要明确党和人民政府在当地及以后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文件,以端正指导思想。
(2)公约的条件内容都要结合本地干部本身的实际情况,有很强的针对性。为此,可收集有关正反两方面的材料。
(3)要掌握农村干部公约的结构特点。结构安排越简单越明白越好,越便于执行。其结构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一是标题。如《××乡干部公约》,在“干部公约”前边写上公约的单位名称,让人知道这是谁制定的公约,也可不这样写,只写“干部公约”四个字,把单位写在正文后面。
二是正文。多半分几条,用“一”、“二”、“三”等标出。每条写一方面的内容,多用“要……不……”的句式表达,有的连“要”字也去掉,变成前半句表决心订措施,后半句抵制不正之风。
三是署名和日期。写在正文右下边。“可署××乡全体干部”或“××村全体干部”,日期写在署名下边。
3.例文
干部公约
一、一心一意为村民服务,不贪图吃喝。
二、吃苦耐劳,大公无私,办事公正。
三、讲究民主,不乱打乱罚。
四、班子团结,互相学习,不护己,不询情。
××县××村干部
××××年×月×日订
家庭文明公约
1.概述
家庭,以婚烟和血统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包括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在内。
2.写作要点:
(1)家庭文明公约要同党和国家当前的任务挂起钩来,让公约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务。
(2)公约条文要针对自己家庭的实际情况。
制定公约时,既要考虑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也要联系自己家庭的实际情况,力争使家庭文明公约有针对性,解决问题。
(3)要掌握家庭文明公约的结构方法。
一为标题。多用《家庭文明公约》标出,也有用《家庭文明责任制》来写的。
二为正文。写法有带前言的和不带前言的两种。前言多用一两句话,表明写作目的。正文多分条来写,文字要通俗易懂,便于记忆。
三为署名和日期。写在正文的右下方,分两行写。署名写法有两种,一种写家长的姓名,后带“全家”二字;一种写全家每个人的姓名(必要时自己签名)。
3.例文
家庭文明公约
1.积极学科学,讲卫生,勤劳致富。
2.不迷信,不赌博,不穿奇装异服。
3.儿子、媳妇、女儿每人每月做两三件好事,读两本好书。
4.在学校学习的学生要当三好学生,高中毕业时须学会一门技术。
以上四条全家人都遵照执行。平时父母监督,年终由父母主持召开家庭会,开展评比,进行表扬批评。
李四辈全家
2001年11月1日
城市市民文明公约
1.概述
城市市民文明公约是我国首都、各省省会以及其他城市的工会、共青团、妇联会等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团体,号召城市市民共同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和准则时,所用的一种应用文样式。这种公约多由几个组织制定,在举行“全民文明礼貌月”活动总结表彰大会上由群众组织负责宣读,而后在报纸上发表,在电台广播;有的还印成单页,贴在市民家庭和各机关、团体的办公室内。
2.写作要点:
(1)城市市民文明公约虽由几个团体发起,但是在形成文字之前,仍要充分发动群众认真讨论。通过各种形式,先请群众提出初步意见,然后由执笔人写成初稿。在定稿之前还要请群众代表逐条讨论,力求切实可行。
(2)城市市民文明公约的内容要力求概括、明确,便于记忆,便于执行、督促和检查。文字应简洁,通俗、口语化。
(3)要掌握城市市民文明公约的写作方法。这种公约只有标题和正文两部分。标题的“公约”二字之前要加“××市市民文明”几个字。正文的每个条文要用一句话明确地表达出来。
3.例文
首都市民文明公约
1.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制度,热爱首都,热爱劳动,同心同德干四化。
2.讲文明,讲礼貌,敬老爱幼,邻里团结,家庭和睦,不说脏话,不耍态度。
3.讲清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脏物,不乱倒垃圾,消灭蚊子、苍蝇、蟑螂、臭虫、老鼠。
4.遵纪守法,维护公共秩序,不打架斗殴,不起哄。
5.爱护山水林木,爱护文物古迹,爱护珍禽益鸟,爱护一切公共财物。
6.积极植树造林、种草栽花,美化、绿化首都。
7.破旧习,树新见,实行计划生育,婚丧事要简办,不赌博酗酒。
8.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坚决抵制反动淫秽书画和录音录像。
乡规民约
1.概述
乡规民约是我国农村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抵制和批判不正之风、不良习气,总结、创造出来的一种新的应用文样式。
2.写作要点:
(1)标题
写法有两种:第一种,用“乡规民约”四个字标出;第二种,在“乡规民约”的上边加上制定单位的名称。
(2)正文
写法有两种;第一种,在条文前加几句表明目的的前言;第二种,不要前言,一开始就写第一条,直到写完为止。为了便于记忆和执行,可选用第二种写法。
正文的内容,一般限制在十条内,不要太多,但也不要只写一两条。条文定好后,按主次排列。每条的写法最好一致,句式、字数大体相等,最好押韵,好听好记。押韵办法,可以每一条四句押一个韵,一、二、四句押;也可以一韵到底,所有条文都按一个韵押下来。
每条的内容,一般是先提出一句正面要求,再写反对不按这条要求办理的错误、非法行为。这样写显得全面而没有遗漏。
(3)署名和日期。
署名写制定乡规民约的乡、村、组的名称,日期写在署名下边。
3.例文
乡规民约
1.集体劳动好,勤劳致富步步高;正当副业要发展,投机倒把不准搞。
2.热爱集体好,不拿村里粮和草;落实生产责任制,损公肥私不能搞。
3.尊老爱幼好,赡养父母尽孝道;教育子女听党话,粗语脏话要去掉。
4.家庭和睦好,夫妻相敬偕到老;婆媳妯娌心连心,邻居团结赛金宝。
5.移风易俗好,勤俭持家要记牢;不搞迷信和浪费,计划生育不动摇。
6.文明新风好,待人诚恳有礼貌;不准打人和骂人,陋规恶习要除掉。
7.遵纪守法好,主持正义讲公道;检举坏人和坏事,打击报复法不饶。
8.四防安全好,综合治理很重要;场头仓库勤检查,实行制度排干扰。
××乡××村委会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