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乐都县社会发展局
二、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及《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乐都县社会发展局负责全县科技、广播电视、文化体育工作的各项行政事务。
三、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县科技、广播电视、文化体育工作实际,那都是社会发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科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研究制定全县科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工作的发展规划,并对全县的科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推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三)宣传、贯彻、执行及有关文化市场管理,文物保护、广播电视宣传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四)负责文化市场许可证管理和广播电视许可证管理。
(五)确保全县文物安全。
(六)负责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行政执法依据目录(见附件)
五、行政执法依据及分类
(一)行政许可(共 25项)
1、互联网服务经营许可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363号令)第4条。
2、电影放映经营
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342号令)第38条。
3、设立文艺性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场所、演出经纪机构及变更手续的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439号令)第7条、第8条、第9条 。
4、音像制品经营许可
依据:《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国务院341号令)第4条、第5条。
5、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8条。
6、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1条。
7、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0条。
8、拍摄文物保护单位
依据:《文物拍摄暂行办法》第四条。
9、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462项)
10、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463项)
11、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464项)
12、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465项)
13、设立娱乐场所、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新增项目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9、12条。
14、体育社团申请成立,变更、注销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20、22条。
15、设立有线广播电视台(站)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15条。
16、重大工程需搬迁广播电视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18条。
17、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第309项)
18、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第309项)。
19、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和电视剧片审查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第309项)。
20、印刷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7、9条。
21、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宗教出版物和内部宗教出版物准印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18条。
22、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登记。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13条。
23、报纸、期刊、图书零售许可。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37条。
24、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宗教出版物和内部宗教出版物准印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18条。
25、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登记。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13条。
(二)行政处罚(共 94项)
1、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吊销资质证书
依据 :《文物保护法》第66条。
2、擅自迁移、拆除、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吊销资质证书
依据 :《文物保护法》第66条。
3、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吊销资质证书
依据 :《文物保护法》第66条。
4、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吊销资质证书
依据 :《文物保护法》第66条。
5、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文物保护法》第68条。
6、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文物保护法》第68条。
7、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文物保护法》第68条。
8、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依据:《文物保护法》第70条。
9、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文物保护法》第70条。
10、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文物保护法》第70条。
11、违反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文物保护法》第70条。
12、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文物保护法》第71条。
13、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工具、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377号令)第56条。
14、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 。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377号令)第58条。
15、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44条。
16、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规定的内容、送交样本、留存备查的材料、来源识别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44条。
17、批发、零售、出租、出版、放映、复制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未经批准进口、及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45条。
18、摄制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内容的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56条。
19、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
处罚种类:限期恢复原状、警告
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62条。
21、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8条。
22、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9条。
23、互联网、娱乐场所违反营业时间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警示标志,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0条。
24、违反互联网接入、场内巡查、身份登记、经营者备案等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1条。
25、互联网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营业场所安全、防火等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2条。
26、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3条。
27、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改正、警告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4条。
28、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5条。
29、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禁止演出情形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6条。
30、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演出节目内容变更未告知观众,以及假唱、为假唱提供条件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罚款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7条。
31、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8条。
32、演出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8条第2款、第9条第2款、第10条第2款、第50条。
33、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1条。
34、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有关法律禁止行为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许可证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2条。
35、娱乐场所经营内容违反规定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停业整顿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7条。
36、娱乐场所未办理变更有关事项,违反娱乐场所从业管理有关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停业整顿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8、49条。
37、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宣布考试无效、罚款
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29条。
38、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能履行服务和管理职责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行政处分
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30条。
39、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31条。
40、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处罚种类: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
41、体育竞赛的申办人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体育竞赛的申办人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的;体育竞赛的申办人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竞赛
法律依据:《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18条。
42、未经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擅自举办体育竞赛,不听劝阻的
处罚种类:停止举办该项体育竞赛
法律依据:《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19条。
43、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登山活动的;擅自改变攀登山峰,进青路线,攀登路线或者登山时间的;擅自吸收未获批准的人员参与登山的;未经批准展现国旗,或者经批准展现国旗时,拒不展现相同规格的中国国旗的;擅自在山峰区域安放纪念物或者其他物品的;不按规定报告登山结果并提供登山活动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青海省外国人登山管理条例》第17条 。
44、擅自接待未经批准的外国人进行登山活动或者没有接待外国人登山资质擅自接待外国人进行登山活动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青海省外国人登山管理条例》第19条。
45、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擅自向采青登山的外国人收取费用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青海省外国人登山管理条例》第20条 。
46、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
处罚种类: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47条。
47、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48条。
48、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罚款、吊销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49条 。
49、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教育电视台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8、44、50条。
50、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51条。
51、 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52条 。
52、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20条。
53、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21条。
54、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栓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22条。
55、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23条。
56、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和维修业务的;擅自传送境外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9、10、11、12、13、19条。
57、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进口电视剧的;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发行进口电视剧的;进口、发行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的;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涉外电视剧交流活动的,或者擅自将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用于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活动的;随意更改已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并用于发行、播放、进口、出口的;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特殊情况下对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作出的责令修改、删剪或停止发行、进口、出口、播放决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电视剧管理规定》第37条。
58、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擅自制作用于发行、出口、播放的电视剧的;未经批准,擅自制作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或擅自与境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播放、出口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国产电视剧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罚款
法律依据:《电视剧管理规定》第39条。
59、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29条 。
60、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视频点播播放禁止载明内容的;视频点播播放未经审查的境外影视剧的;超出用于视频点播节目范围的;擅自变更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的;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18、19、21、24、25、28、30条。
61、擅自在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20、32条 。
62、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25条。
63、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的;未按规定申请终止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禁止传播视听节目内容的;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16、18、19、20条。
64、开办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未履行应尽职责,出现三次以上违规内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27条。
65、违反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处罚种类:没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11条。
66、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22条。
67、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23条。
68、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24条。
69、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每天播放广播电视广告超出规定比例的;在广播电视节目中随意插播广告的;广播电视播放容易引起受众反感的广告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超时超量播放酒类广告的;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机构在擅自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或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暂停播放,暂停播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17、18、19、20、21、29条 。
70、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23条。
71、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和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超出其覆盖范围的;与境外机构或个人合资、合股设立有线电视台和建设、经营有线电视网的;有线电视台向单位和境外机构及个人出租频道或播出时段的;设立和建设共用天线系统,未经审查同意、验收合格的;设置共用天线系统,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其播映设备
法律依据:《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第7、8、9、10、11、28条。
72、有线电视台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电视节目或者录像制品的;有线电视台没有安排专用频道完整地直接传送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和当地电视台的电视节目以及国家教委办的电视教学节目的;未经批准同意并贴有《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有线电视台播放已公开出版发行的录像制品的;未经批准,有线电视台播放境外影视剧(含录像制品)的影视剧目的;有线电视台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没有按月编制播映节目单的;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其它电视、录像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第20、21、23、24、25、26、27、28条。
73、有线电视台播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电视节目的;有线电视台播放或转播未取得播放权的电视节目、电影片及录像制品的;有线电视台播放或转播未持有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单位制作的国产电视剧的;有线电视台播放或转播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播放的境外影视剧和录像制品的;有线电视台播放或转播未取得《有线电视准播证》的录像制品的;有线电视台播放或转播港、澳、台地区的电视节目的;有线电视台播放或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第25条。
74、未获得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罚款
法律依据:
(1)《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第7、 15、16、28条。
75、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或者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的或者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非法业务活动、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没收其播映设备
法律依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4、5、6、8、9、10、11、15条。
76、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单位违反《 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或吊销其有线电视台(站)许可证
法律依据:《 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第8、9、10、12、13、17条。
77、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 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取缔、罚款、没收专用工具、设 备。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55条。
78、出版、进口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56条。
79、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57条。
80、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
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59条。
81、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 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60条。
82、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63条。
83、印刷业经营者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晶或者其他印刷晶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印刷业经营者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晶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5条。
84、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条、第36条。
85、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印刷业经营者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7条。
86、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盗印他人出版物的;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征订、销售出版物的;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8条。
87、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渤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从事包装装潢印刷晶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晶,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晶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9条。
88、从事其他印刷晶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从事其他印刷品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从事其他印刷口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从事其他印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晶全部运输出境的;从事其他印刷晶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印刷晶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40条。
89、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不是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的;未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41条。
90、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42条。
91、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13条。
92、变更《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内容不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青海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第25条。
93、违反图书报刊经营者应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和《许可证》实行年度核检登记制度的;违反除新华书店、外文书店和出版社直接进行的批发业务外,其他批发单位必须在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指定的批发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违反图书报刊批发者不得给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图书报刊的;违反经营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出版的图书报刊,须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的;违反图书报刊批发单位批销书刊前,须向省新闻出版局报送样书或递交有关证明,经审定后,方可批销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暂扣或吊销其《许可证》。
法律依据:《青海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第12、13、14、15、19、26条。
94、违反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著作、大中小学教材、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没收其期非法经营的出版物和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可暂扣或吊销其《许可证》
法律依据:《青海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第16、27条 。
(三)行政强制(共8项)
1、对违规演出单位负责人、演员、经纪人的市场禁入
处罚种类:市场禁入、禁演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52、53条。
2、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0条。
3、艺术考级机构考级违规行为处罚
处罚种类: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取消考级资格、收缴证书
法律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32条。
4、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
强制措施:取缔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47条。
5、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强制措施:取缔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48条。
6、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强制措施:取缔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29条。
7、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强制措施:取缔
法律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25条。
8、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擅自制作用于发行、出口、播放的电视剧的;擅自制作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或擅自与境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播放、出口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国产电视剧的
强制措施:取缔
法律依据:《电视剧管理规定》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