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乐都县民政局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
民政是政府部门中办理民众政务的部门,他在政府职能中体现在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国家行政一部分,政权建设一部分,主要开展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拥军优抚、救灾、民间组织管理、婚姻登记、行政区划、基层政权建设等工作。
三、行政执法依据总目录(见附件)
四、行政执法依据及分类
(一)行政许可(7项)
1、建设公墓的审批
执法职权的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一款“建设公墓,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2、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的审核 。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法律依据:第八条二款“建设公墓,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3、县以上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批
法律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金国性的社会圆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 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 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4、县以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注销、变更登记的审批
法律依据: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5、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的审批
法律依据:
(1) 《基金会管理细则》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
前款(指: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 作。
(2)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立基金会,由其归口管理的部门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进行业务活动。全国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国务院备案.地方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查批准,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行政处罚(3 8项)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主要负责人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责主要负责人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责主要负责人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蛋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9、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行政确认
1、收养登记
执法职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
(1)《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曼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2)《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对当事人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3、离婚登记
法律依据:
(1)《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曼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2)第十三条“………”
4、复婚登记
法律依据:
(1)《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曼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2)第十四条“……”
(四)其他具体行政行为(8项)
1、封存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2、封存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3、县以上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帐户备案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4、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帐号及税务登记证备案
法律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5、县以上社会团体印章、帐户备案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 5 O号)第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6、撤销弄虚作假骗取的收养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7、撤销受胁迫产生的婚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并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