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法定行政机关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
根据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东办发[2001]101号,卫生局职能调整及主要职责是:
1、 贯彻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县卫生发展规划、行业政策和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实现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2、研究制定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负责妇女、儿童卫生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防治严重危害妇女、儿童的疾病,降低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3、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指导全县的卫生防疫工作,开展对各种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职业病防治管理,对全县城乡环境、劳动、饮水、食品、工业、学校、放射等卫生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4、负责全县医政管理,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监督检查医药卫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医政各种技术标准,实施医院分级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制度。5、制定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组织全县卫生系统职工的医学教育,组织医疗卫生人员的技术考试,执行医务人员资格认可制度。6、健全、完善全县卫生统计和信息系统,指导医药卫生学会工作,组织学术交流,促进技术合作与进步。7、积极发展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调动中医的积极性,指导开展中西医结合的科研工作。8、组织调度全县的卫生技术方量,对区域内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9、承担地区防治地方病领导小组办公室、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行政执法总目录
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共管或配合部门
|
备注
|
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全国人大
|
1995.10.30
|
|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全国人大
|
2004.12.1
|
|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全国人大
|
1999.5.1
|
|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全国人大
|
1995.6.1
|
|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全国人大
|
2002.5.1
|
|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全国人大
|
1998.10.1
|
|
|
行政法规
|
1、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国务院
|
2003..5
|
|
|
|
2、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87.4.1
|
|
|
|
3、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4.9.1
|
|
|
|
4、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9.1
|
|
|
|
5、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国务院
|
1990.6.1
|
|
|
部门规章
|
1、
|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2004.11
|
|
|
|
2、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卫生部
|
1989.11
|
|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1994.1.1
|
|
|
四、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一、) 行政许可(共4 项)
1、 权限内食品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26、27条。
2、权限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4条。
3、医疗机构的设置、变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9、12条。
4、医疗机构和特殊诊断人员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29、32、33条。
(二、)行政处罚(共7项)
1、权限内职业病方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2、63、64、65条。
2、权限内对医疗机构及责任人处罚
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0条。
3、权限内公共场所管理处罚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
4、权限内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39、40、41、42条。
5、权限内对医疗机构处罚理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45、46、47、48、49条
6、权限内对医师执业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38、39、41条
7、权限内学校卫生处罚
法律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33、33、34、35、36条
(七)、行政监督(共7项)
1、传染病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53、54、55。
2、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10条。
3、化妆品生产卫生监督
法律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3、17、19条。
4、权限内食品卫生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29条。
5、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0、43条。
6、执业医师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2条
7、学校卫生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