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
根据县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三定”方案,兴海县林业局主要职能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二)、拟定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本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县各类林业资源的管理和实施。
(三)、组织全县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管理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组织指导以植树造林等生物措施为主的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县林木种苗工作的宏观管理;承担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管理;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监督林木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省地县自然保护区的规划,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六)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指导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组织指导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
(七)提出全县林业发展的经济调整意见;监管国有林业资产。
(八)、组织指导全县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指导各类防护林、效益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公益林和风景林的培育。
(九)、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县林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村和林业生产提供生产、经营、流通、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服务,指导农民在宜林荒山荒坡地发展高效林业,为发展农村经济和脱贫致富服务。
(十)、承办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三、行政执法依据总目录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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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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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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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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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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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管或
配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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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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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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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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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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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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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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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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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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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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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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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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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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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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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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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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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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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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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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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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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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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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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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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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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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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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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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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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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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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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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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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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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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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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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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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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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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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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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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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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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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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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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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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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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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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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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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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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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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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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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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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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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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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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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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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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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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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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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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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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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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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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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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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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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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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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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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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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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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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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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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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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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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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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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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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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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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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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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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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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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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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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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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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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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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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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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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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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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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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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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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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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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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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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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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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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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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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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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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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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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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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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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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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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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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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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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林地林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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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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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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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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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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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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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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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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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生态环境实行禁牧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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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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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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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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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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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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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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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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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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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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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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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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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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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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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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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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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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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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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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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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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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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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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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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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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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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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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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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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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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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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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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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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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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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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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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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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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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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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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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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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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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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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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36365备用网址关于保护生态环境实行禁牧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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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36365备用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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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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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八项)
1、木材运输证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2)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运输木材及大宗木制成品、半成品,必须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六条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3、林木采伐证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2)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采伐林木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凭证采伐。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采伐集体林木和在承包地上种植的林木,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农牧民采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4、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
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5、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实施条例》第三十四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6、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发
法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
7、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生产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8、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野外用火批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2)《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四条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防火期内应加强火源管理,禁止林区野外用火。
(二)行政处罚(共三十三项)
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林木或变卖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资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2、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3、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4、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木材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5、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
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6、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7、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8、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9、采集林木的单位或个人没有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情节严重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10、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11、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使用伪造、涂改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木材。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12、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无正当理由与木材运输规定不符合
处罚种类:没收木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13、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木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14、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改变为其他林种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
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15、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主;或者伪造、涂改、销毁山林权属证据,故意制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16、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猎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17、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猎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牛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植5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18、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件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5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运动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50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19、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猎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0、在集贸市场以外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21、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保护的二级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22、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从国外引进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从外国引进的其他野生动物,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视为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3、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未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25、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种子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6、非法收购林木种子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27、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甩火但未造成损失;违反规定擅自进入林区;违反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8、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
29、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
30、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植物产品
31、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
32、违反规定引起植物疫情扩散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3、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
处罚种类: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治理;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沙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行政征收(共一项)
森林植被恢复费
法律依据: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五)、行政裁决(共一项)
林权争议裁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六)、行政确认(共一项)
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确权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
(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五条: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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