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海县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增强对兴海县行政区域内破坏性地震的快速反应能力,保证地震应急工作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青海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海省地震应急预案》及《兴海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地震灾害事件分为4级:Ⅰ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Ⅱ级重大地震灾害,Ⅲ级较大地震灾害,Ⅳ级一般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7级以上地震,或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经济损失占年生产总值比例1%以上,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6.5—6.9级地震,或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6—6.4级地震,或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震。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发生5—5.9级地震,或造成20人以下死亡,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
地震灾害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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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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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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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损失占
年生产总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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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人口稠密区地震的
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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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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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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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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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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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地震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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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9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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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9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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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地震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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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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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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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震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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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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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9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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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兴海县地震灾害事件(含有感地震事件,下同)的应急活动。
1.5 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立即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发挥武警部队、公安、重大灾害应急救援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突击队作用和地震志愿者及群众在自救互救和灾后重建工作中的作用,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主要职责
2.1 兴海县抗震减灾领导小组组成与主要职责
2.1.1兴海县抗震减灾领导小组组成
兴海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调度全县防震减灾工作。发生地震灾害后,兴海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即转为兴海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兴海县抗震减灾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武部、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包括:县委宣传部、团县委、县财政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司法局、县卫生局、县科技局、县民宗局、县水利局、县环保局、县农牧局、县交通局、县州统计局、县文化体育局、县招商旅游局、县气象局、县教育局、县国土资源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邮政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兴海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兴海县分公司、县供电公司、县自来水公司的主要负责同志。
县地震局和县政府应急办承担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2.1.2兴海县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主要职责
向省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确定和宣布临震应急或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统一领导全县抗震救灾工作,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向灾区派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派遣县重大灾害应急救援队赶赴现场开展救灾工作;指挥协调县人武部、武警中队、现役、预备役和民兵及公安、消防参加抢险救灾;派遣工程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对各类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开展伤员救治及卫生防疫工作;协助省州地震局现场地震监测工作队,对灾区地震监测设施进行抢修,加强现场地震监测;组织指挥受灾群众安置,决定调运救灾物资,保障各类生活物资供应;决定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根据震情、灾情向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援助请求,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下设若干工作组,设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县政府应急办负责震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履行值守应急和信息汇总职责。
2.2.1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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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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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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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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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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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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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险救灾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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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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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武警中队、县交通局、县发改局、县地震局、县公安消防大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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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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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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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生活保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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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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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民宗委、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牧局、县旅游局、县气象局、团县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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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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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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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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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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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武部、武警中队、县发改委、县交通局、县民政局、县水利局、县农牧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供水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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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协调有关部门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心理疏导和转移后送;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做好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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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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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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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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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牧局、县发改局、县文化局、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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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抢修维护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燃油、燃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组织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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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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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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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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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科技局、县交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统计局、县气象局、县公安消防大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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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加强震区灾害性天气监测,做好灾害性天气的预报和气象灾害的预警预报服务及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水利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要保障核设施等关键设施运行安全;加强灾区环境监测,清理处置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搜索并安全处置被掩埋的放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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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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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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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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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中队、县教育局、县民宗局、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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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财、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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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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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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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和县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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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教育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农牧局、县卫生局、县统计局、县安监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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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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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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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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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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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应急办、县人武部、县民政局、县文化局、县旅游局、县地震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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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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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县、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乡(镇)政府根据本级地震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的抗震救灾工作。组织力量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配合协助州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第三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预防行动
县政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意见(年度地震危险区和应注意加强监视区),部署防震减灾工作。根据省政府发布的短期地震预报,及时做好防震准备。
省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后,预报区所在的县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为: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3.2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级:“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做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
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3级:“5级至6级地震”、“6级至7级地震”、“7级以上地震”。已由省政府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县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
第四章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红色预警)。在国务院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省、州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兴海县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全县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橙色预警)。在省州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兴海县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全县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黄色预警)。在省州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县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县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负责全县地震应急工作;灾区所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蓝色预警)。在省州政府和县政府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人民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县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州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省政府、州政府以及县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Ⅲ级响应由县政府决定,并报省政府及省地震局。Ⅱ级响应由省政府决定。当需要启动Ⅰ级响应时,省政府报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国地震局,由国务院做出决定。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震情速报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县地震局要及时将省地震局确定的地震参数速报州政府。
4.2.2灾情报送和处理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由震区各级地震、民政、公安、安监、交通、水利、住建、教育、卫生、供电、通信及有关部门迅速调查、收集、上报。
4.2.3 震情、灾情公告
县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3 通信
县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公共网络、卫星电话、无线电台等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通信部门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
4.4 指挥与协调
4.4.1 Ⅰ、Ⅱ级响应
县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做出应急响应:
尽快恢复指挥协调功能,了解震情、灾情,迅速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省民政厅;组织灾区人民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有关部门对口支援灾区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前来支援的抢险救灾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和遭受地震次生灾害致伤人员;组织力量尽快抢修受损的水利、化工等要害工程,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和控制火灾、爆炸、水灾、毒物污染等次生灾害;尽快组织力量抢修被破坏的市政公用设施,恢复和保障灾区供水、供电、供气、交通、通讯等生命线工程系统的正常运行;组织前来救援的医疗救护队伍及医务人员抢救伤员,并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采取措施疏散、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条件;做好震情监测工作,进行地震现场考察与灾害损失评估,并及时上报;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保护国家财产;实行交通管制,限制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灾区,保证交通畅通;接待安置救援人员,接收、调配救灾款、物,监督使用情况;提出灾区需要援助项目的建议;提出震后应急期限和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强化宣传,平息地震谣言和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4.4.2 Ⅲ级响应
1、县政府做出的应急响应
授权县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集中领导本行政区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2、县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做出应急响应
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省地震局和民政厅;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震情、灾情,通报县人武部,宣布灾区进入灾后应急期;根据抗震救灾的需要,建议县政府派出应急救援队伍开赴灾区抢险救灾,建议县政府请求县人武部协调驻军部队赶赴灾区抢险救灾,建议县政府实行特别管制措施,建议县政府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对口支援,建议县政府请求邻区县(地、市)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援助;组织县有关部门对口支援灾区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区内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4.5 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由县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统一领导,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埋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
4.6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县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指挥县重大灾害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现场救援工作,组织不同救援队伍之间的衔接与相互配合。
县人武部、武警支队、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支队、县卫生局及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指挥抢险救援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抢救被埋压人员和伤员,进行工程抢险。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县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种类、数量、泄露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险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灾区政府及民政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9次生灾害防御
县公安、水利、建设、交通、通信、广播、环保、国土、气象、质监、安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4.10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县地震局协助上级地震部门开展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协同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上报县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
4.11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县地震局协同上级地震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配合下开展地震烈度调查、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12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五章 保障措施
5.1分级分类预案
县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地震应急预案,提高地震应急和抢险救援能力,为抗震救灾提供坚强有力保障
5.2宣传、培训和演习
县政府要开展经常性的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救灾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5.3 监督检查
由县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兴海县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并对全县各级各类地震应急预案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6.1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县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灾情,根据省地震局提出的震情趋势判断,适时报县政府,督导有关部门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县人民政府必须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6.2 平息地震谣言
当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县地震局派出专家分析谣言起因,做好宣传工作;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县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
6.3 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县地震局进行应急戒备,要组织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上报县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
6.4 邻区震灾应对
地震发生在邻区,对我县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根据初步判定的震灾损失或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的响应级别。
第七章 附则
7.1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2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制定,报州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县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